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针对部分地区在组织全员核酸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医学检验实验室提出具体要求。
以下是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参考IS0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建立并运行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学检验项目的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性能验证或确认规程等,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第十一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可根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受检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最终解释,必要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
第十二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接收或直接采集的标本数量应当与检验能力相匹配,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避免标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标本积压、标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十三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评估标本质量,特别关注标本采集至送达实验室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分析中的管理, 规范医学检验活动,按有关规定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公正性与准确性。
第十五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开展分析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验活动的质量满足临床医疗的需求。应当对危急值、检验周转时间、检验结果准确性等质控指标进行监控。建立检测后标本、已发出报告标本的保留时限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报告召回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医学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医学检验报告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并保护患者隐私。第十七条 医学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学检验报告或诊断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连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三)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号或者门诊病历号。
(四)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计量单位、参考区间(如适用)、危急值(如适用)、异常结果提示。
(五)检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采集时间、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和备注信息,并附检测局限性说明,必要时应报告与临床诊断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参加省级及以上医学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当建立与三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相同项目的比对方案,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促进临床结果互认。
第十九条 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需要检定或校准的检验仪器设备,以及对医学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一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满足服务质量要求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立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具备与所服务的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符合相关资质的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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